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县分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朔环山罚字〔2022〕0005号

 

 

    山西乐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406xxxxxxR7A1F   

地址:山阴县马营乡戈道村
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岳xx

 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
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6日对山西乐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你单位”)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,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煤矸石场未按照环评标准的防护措施处置煤矸石,部分煤矸石覆土不及时,部分煤矸石覆土不严密。

以上事实,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询问调查笔录》、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(提出听证要求),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(听证要求)。以上事实,有我局《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朔环山罚告字〔2022〕0005号)及其《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送达回证》为证。
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
上述行为,你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。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以及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(试行)》(晋环执法〔2020〕48号)有关精神,经会议讨论研究,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罚款:人民币127000元(大写:壹拾贰万柒仟元整)。
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到银行缴纳罚款(收款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,户名:山阴县财政局账号:04855001040017810),你单位缴纳罚款后,应将缴款回证送达我局备案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
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 03497070175

 址: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 邮政编码: 036900

            

 

朔州市生态环境局

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 2022年8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