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县分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朔环山罚字〔2022〕0004号

 

 

    山阴县红发废品收购站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406xxxxxx05742    

地址:山阴县七里沟村东(长顺公司院内)
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张xx  

 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
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日对山阴县红发废品收购站(以下简称“你单位”)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,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1、院内西南侧堆放有废机油桶65个,未采取防范措施;

2、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
以上事实,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询问调查笔录》、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我局2022年6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(提出听证要求),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(听证要求)。以上事实,有我局《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朔环山罚告字〔2022〕0004号)及其《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送达回证》为证。
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
上述第一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。

上述第二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。

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,经会议讨论研究,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到银行缴纳罚款(收款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,户名:山阴县财政局账号:04855001040017810),你单位缴纳罚款后,应将缴款回证送达我局备案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
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联系人: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 03497070175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地  址: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 邮政编码: 036900

            

 

           朔州市生态环境局

            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2022年6月15日